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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月1日前《公告》内产品提交检测报告 企业应完善监测平台
    浏览: 172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:2017-04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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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及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“关于《公告》内新能源产品补充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的通知,通知指出: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装〔2016〕377号)文件的要求,企业应当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,在2017年4月1日前,《公告》内产品按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检测报告。 携三元电池客车,需满足《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》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在2016年11月29日-30日在北京分批召开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装〔2016〕377号,政策宣贯会。明确要求,2017年1月1日起,新申报《公告》的客车车型、新申请《推荐车型目录》的使用三元电池的客车车型,应同时提交证明满足《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第三方检测报告;2017年7月1日前,《公告》内现有客车车型应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。 欲进《推荐目录》,必须先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监测平台 2017年1月1日前,所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建立监测平台,并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测试;2017年1月1日起,新申报《公告》的车型,应完成车载终端—企业平台—国家平台的数据传输测试;2017年4月1日前,《公告》内现有车型应完成数据传输测试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处长佘伟珍还强调了,未按要求建立监测平台的企业,将公开通告、责令限期改正,直至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。 企业监管的时间节点 ①2017年1月1日起,企业监测平台建成并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测试。 ②2017年1月1日起,新申报《公告》的车型,应完成车载终端--企业平台—国家平台的数据传输测试。 ③《公告》内车型,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数据传输测试。 附件:通知原文 关于《公告》内新能源产品补充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: 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装〔2016〕377号)文件的要求,企业应当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,在2017年4月1日前,《公告》内产品按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检测报告。现系统功能已完成调整,可以进行补充申报,具体要求如下: 1.检测报告的上传和提交 请企业联系进行试验的检测单位,将新能源产品的企业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通过《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管理系统》进行上传和提交。检测报告上传网址:http://123.127.164.29:18082/CVT/Jsp/blgaccess/login.jsp; 2.企业在线申请 企业通过《公告》在线系统(网址:gonggao.org.cn)中“新产品管理”下面的“补充符合性报告”栏目,进行补充企业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。 企业填写报告编号时,应与检测单位提供的报告进行核对,防止出现报告编号、企业车型等内容不一致的情况;如果检测单位提供的报告编号与企业产品情况不一致,请及时联系相关检测单位进行核实或修改。 3.企业在线提交 报告编号填写完毕保存无误后,可进行提交。提交时系统会根据报告编号校验报告文件是否上传。提交成功后,系统提示“报告补充提交成功”。

4月1日前《公告》内产品提交检测报告 企业应完善监测平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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